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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习党纪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关系不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进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不管党龄多长,不论职务高低,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每个党员都应该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知边界、明底线,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纪,不违纪就不需要学规”。现实中,一些党员违纪,与对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掌握不够、脑子里没有“紧箍咒”不无关系。一名官员落马后,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学习习惯于走过场、搞形式,从未入脑入心,以致迷失方向”,直至被留置后,才知道《条例》经过多次修订,自己“就像个无视交规的驾驶员,一路闯红灯,结果撞得头破血流”。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如何防微杜渐?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做到知行知止、令行禁止。纪律是一面镜子。经常对照党规党纪,从里到外、从上到下反复照一照,能够照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我们正衣冠、端品行。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自觉遵守了,才能防患于未然。
徽商纵横商界几百年,曾在中国商业文明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明清时期,徽商足迹遍于全国,而上海地区则是他们活动的一个重要区域。而到了当代,在沪徽商的发展壮大正是沪皖两地合作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缩影。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在长三角地区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如今的徽商、浙商、沪商,越来越像是一个整体的大家庭。
“百年徽商,孕育了开拓进取、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希望新时代徽商能勇攀高峰、守正创新、对标先进、博采众长,努力建设一流企业,加快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有国际领先的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在5月11日召开的2024全球徽商上海论坛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工商联主席、上海市总商会会长寿子琪对新时期徽商发展提出更高期望,同时肯定了徽商在促进沪皖两地深化合作协同上发挥的桥梁纽带作用。
“20多万在沪徽商正以实际行动搭建更宽广的沪皖合作桥梁,助力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徽商总会执行会长、上海市安徽商会会长、景域集团董事长洪清华介绍,2023年以来,上海安徽商会开启新征程,立足上海、建设上海,深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与松江、闵行等多个区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参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用实际行动为上海的发展贡献力量。
“近年来,安徽发展接连跑出加速度,而这些成效离不开广大徽商企业家的深度参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王翠凤表示,长三角一市三省地缘相近、人文相亲,历来是徽商最活跃的地域。她希望广大徽商提振信心、政企同心WWW,7148,COM,携手同行、相互成就。也希望上海市安徽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沪皖两地合作交流牵线搭桥,为深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在杨元庆看来,新时代与新形势下,徽商也面临着新课题与新使命。下一步,徽商总会将积极发挥服务功能和引领作用,赋能徽商高质量发展。他透露,徽商总会将成立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徽商信息服务平台。以校企合作,推动人才培训、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组建投融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青年徽商等专委会,还将组建徽商发展基金等。
汽车产业是安徽省的“首位产业”,在新能源汽车赛道上,安徽正一路“疾驰”。徽商总会执行会长、奇瑞控股集团董事长尹同跃认为,新质生产力的“新”是创新,是品牌向上,是高质量。汽车产业是创新的大平台、科技的大熔炉,奇瑞始终把技术创新放在首位,做技术创新的“合伙人”,把从0到1的原始创新、颠覆式创新作为重中之重。
“目前,宣城已经形成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为主导的‘2+3+4’产业体系,宣城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在全省排第四。去年沪、苏、浙在宣城投资实际到位资金915亿元。”何淳宽表示,宣城正在加速打造“新质生产力”集聚地,并规划了85平方公里的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作为徽商故里,将不断努力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把一切资源、平台和场景以最有竞争力的条件提供给徽商企业家。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周密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考试监督检查,坚决保障试卷安全,细致开展考务培训,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同时强调严肃整顿考场纪律。重点防范考试舞弊和高科技作弊风险,提高智能安检门、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设备使用普及率,加大力度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在考试管理中的应用,防范“替考”作弊。对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坚持原则,注重证据,履行程序,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