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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3日发布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令),有效规范了电力市场建设,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了交易主体合法权益。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快速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构建,对修订第10号令提出了迫切要求。我们基于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了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二是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做出顶层设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省间壁垒等问题。《规则》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是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修订的一系列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
三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新时代电力发展指明了科学方向。非化石能源发电逐步转变为装机和电量主体,化石能源发电向电力支撑主体转变,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集商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规则》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
三是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构成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今天(13日)宣布推出多项“互换通”业务优化措施,包括新增以国际货币市场(IMM)结算日为支付周期的标准化利率互换合约、延长费用优惠期限等,更好满足境内外投资者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降低参与成本。“互换通”业务2023年5月上线,截至今年4月末WWW,2991S,COM,累计达成交易超过1.77万亿元。
注:IMM合约是以国际货币市场(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结算日为支付周期的利率互换合约,即起息日、支付日、支付周期、到期日等产品要素采取国际货币市场(IMM)结算日推算,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周三起息(首期起息)并按季(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周三)支付。
北向互换通国际货币市场(IMM)合约的交易要素规定可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互换通产品手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南》5.1章节。北向互换通国际货币市场(IMM)合约的起息日不会作节假日调整;支付日及到期日将会根据北向互换通节假日表遵循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首先,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任何一个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报价商达成一笔与其想退出的合约要素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历史起息交易。当历史起息交易的前端费完成结算后,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香港场外结算公司提出压缩申请来退出已清算的北向互换通合约。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场外结算公司完成北向互换通合约压缩,对境内报价商与上海清算所之间的合约没有任何影响。
境内及境外的压缩服务分开进行,境外机构申请北向互换通合约压缩的程序与香港场外结算公司现有的压缩申请程序相同,详情请参考投资组合压缩用户指南(只供英文版本)。境内参与者具体压缩业务流程可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互换通产品手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南》。
境外投资者若需管理其自身及其关联实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债券回购等资金融通业务、贷款业务、证券及期货市场投资等面临的人民币利率风险,可以开展互换通交易;若因对客交易等产生人民币利率风险暴露,亦可开展互换通交易进行对冲。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强化风险意识,健全风险管理,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为降低市场机构参与业务成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及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将延长“北向互换通”优惠方案执行期限,继续对境内及境外机构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的利率互换交易手续费、合约清算费进行全额减免,延长期限为1年。此外,北向互换通合约压缩业务于上线初期免收相关费用。详情请参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及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的会员通知。
记者梳理发现,三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税费共治保障办法,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格局更加巩固完善;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深化“税银互动”,将企业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切实帮助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税务部门联合全国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服务季活动,累计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税费服务体验师等活动4.6万余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