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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别于“中华文艺思想通史”的起源研究,即按旧石器时代晚期至殷商卜辞的线性描述,该课题将更加丰富和全面;二是选择与中外相关研究的“差异化”定位,探索《诗经》《楚辞》《尚书》等早期中国文学经典形成之前的漫长岁月,什么文明要素、文化因素与制度特征催生出成熟文本,以及这些催生过程对中华文明基因的形成有何互动作用;三是基于文学起源对中华文化基因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首次结合文学起源与文化基因开展互动研究。
随后,项目天、地、物、字四卷子课题负责人及其代表,也分别报告各自课题研究相关情况。北京语言大学文化史研究所所长刘宗迪教授说,天卷拟开展“早期文学的重要源头——观象授时和天体崇拜研究”“与天文有关的文学形态歌谣、谚语、神话等编纂、整理、研究”“华夏星空的命名研究”,以及借助天文与文学之间渊源关系研究,更具体、深入理解“天人合一”的文化传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副研究员王蓓称,地卷将通过引入文化地理视角,重点从自然地理作为限定性条件对于人类文化的影响,以及人群跨地理区域互动时所发生的文化激发和文化整合这两个角度,来探讨地理顷于文化的动力学作用。其中心问题是:半为巨大山脉环绕、半为大洋拥围的东亚大陆板块作为相对独立的整体性地理单元,对中华文明基因形成的塑造作用,以及这种影响如何体现中国文学起源问题,同时,阐释中华文化多元性、整合性。
物卷负责人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叶舒宪。子课题成员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唐启翠汇报说,物卷拟解决问题有三:一是百万年人类史、万年文化史、五千年文明史视域下,中华文明特有的文化基因是什么、以何种标准来选择;二是玉石、丝帛、骨、角、牙、陶、粟、稻、雕琢、型铸等“物化基因”,以及修辞立诚、国家社稷、礼乐文学、经纬、精神等如何承载和体现文学起源因子、文艺观念萌芽;三是文明起源与文学起源、文化文本的“物象基因”与文学文本的“意象基因”如何互动对话,形成并推动中国文学起源与发展。
当天启动开题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冯时、宋镇豪、刘跃进,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客座讲席教授、中国台湾“中研院”院士王明珂,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叶舒宪,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陈胜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方维规、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王以欣、四川大学文学院教授徐新建、西南民族大学民族语言文学研究院院长罗庆春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吴晓东、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易华等权威专家学者共襄盛会,积极建言献策,共谋推进“中国文学起源与中华文明基因形成研究”大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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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徐某向晋某回复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让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晋某表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WWW,990064477,COM,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WWW,990064477,COM,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WWW,990064477,COM,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了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WWW,990064477,COM,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提示,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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